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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5月数据@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72条

2024-06-20资讯中心

据《中国招标》记者统计,2024年5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72条。其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下分类列举典型案例。

据《中国招标》记者统计,2024年5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72条。其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下分类列举典型案例。
**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4年5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46条占比约63.9%,部分列举如下。

 甘肃某丝路**贸易有限公司在参加成县某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标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23年7月4日,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填发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否则无法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只有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才能进行社保资金的缴纳,因此缴纳社保资金(税收完税证明)日期必须迟于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登记日期。以上事实有该公司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的PDF版投标文件**章商务部分3.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副本)、3.1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该公司2024年3月7日向成县财政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成县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8416.87元罚款,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广州某岸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参加了“深圳市某服务中心鲜切花及辅助材料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3000313)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核实,该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6份虚假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项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02000元罚款,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一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类:无正当理由
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024年5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有13条,占比约18.1%,部分列举如下。

 四川某路特科技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款第(二)项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对其处以人民币61740元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某豪种子邻水县经营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款第二项规定,邻水县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2448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2024年5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有8条,占比约11.1%,部分列举如下。

 瑞某艾森(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财政部对其处以人民币9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深圳市某医科技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财政部对其处以人民币84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类: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024年5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5条,占比约6.9%。部分列举如下。

 温州某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供应商泄漏专家个人信息,使其中标,并事后接受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所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瑞安市财政局没收其违法所得20000元,处以人民币70000元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株洲某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拒绝茶陵县财政局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款第(六)项规定,茶陵县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6411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稿|辛美玉
责编|佘小莉
审核|夏建立

 

文章来源:《中国招标》/四川招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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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微信公众号“思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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